为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进步,培养具有优良学风和良好学术道德的高层次科研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型、各层次研究生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
一、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
(二) 自觉遵守学术道德,杜绝弄虚作假,反对急功近利。
(三) 研究生的各种学术行为,须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规范进行。
二、下列行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四) 伪造、篡改研究结果、实验数据和引用资料。
(五) 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六) 擅自在他人成果上署名;擅自签署他人姓名;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擅自标注资助项目。
(七) 找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和学术论文。
(八) 论文一稿多发(包括将同一篇论文或主要数据、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发表,及以不同的语言文字发表上述论文)。
(九)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接收、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 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学术鉴定及各类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十一) 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他人(课题组)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及科研成果;将保密的学术资料对外泄露。
(十二)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三、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
(十三)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不授予学位、取消已授学位等处理,同时撤销其获得的相关资格和奖励;可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 研究生毕业后,若发现其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
(十五) 研究生部负责受理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举报、投诉和申诉工作,一经确认,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四、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责任
(十六)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在科研上严谨求实,在学术上严于律己,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和管理,严格执行学术道德规范,防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发生。
(十七) 因指导教师未尽到职责,致使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指导教师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停招研究生、撤销导师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五、其他
(十八)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十九)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